“关系到自身的利益,往往更需要慎重,再慎重;透过现象看本质,这里是缺舟也渡人”
日前,一则新闻引发了大家的热议。
一名护士误将打胎药当保胎药给以孕妇服下,导致对方腹内婴儿出现问题。
施某是在11月份,带着妻子程某入住到安徽合肥肥东当地的一家医院内进行安胎。
这件事的发生让他措手不及。
事发当天(11月6日)的早上六点半左右,护士像往常一样重复着一直在做的流程。
给孕妇量体温,随后给其吃药。
两人并没有看药物是否正确,出于毫无保留的信任,就直接吃了。
只不过吃完之后,对方才反应过来:“吃错药了”。
而且这还不是一般的吃错药。
是保胎药变成了打胎药,这种无疑于“杀人”的行为,自然让两夫妻紧张得不行。
马上施先生就带着自己的妻子前往了其他医院进行洗胃。
不过从结果来看,效果不是很理想。
缺舟:
而涉事医院方面的态度,也是转变的很快。
吃错药的前段时间还能做到每天做B超,后期就是单纯地测量一下体温和血压。
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大人没问题就可以了。
另外也在加紧时间催促施先生一家出院。
至于所谓的赔偿和说法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。
据悉,施先生已经放弃了这个孩子,当时已经到了17周。
现在的诉求就是给出说法和补偿。
说法方面,医院给出了自己的解释。
承认系工作失误
因为住院的病人较多,而床位又比较紧张,没有办法就把保胎的和打胎的安排在了同一个病房。
出事后,医院方面也采取过相应的措施,不过都没有效果,后续前往其他医院洗胃的时候,医院也有人员进行了陪同。
至于赔偿方面,医院也给出了自己的态度。
关于孩子的情况
B超的影响来看,胎儿的整体状况良好。
关于经济方面赔偿
施某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,目前还在协商中。
但是可以保证的是:程某本次的住院、产检,以及后续的无论是生下孩子还是打胎的费用,都可以免去。
涉事的护士也已经做了停职处理。
如果最终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,程某方面可以考虑走司法程序。
其实近年来,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,不过总归来说是比较少数的。
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在16年曾经发生过一次类似的。
期间也是几经波折。
事情发生在2016年的7月1日,当时一名怀孕近4个月的女子在上海浦东新区一妇幼保健院做完检查之后,在对方专家的建议下住院保胎。
后来在一次服药过程中,同样是护士给错了药。
不过不幸的是,最终虽然经过多番努力,但是最终胎儿流产。
但是医院方面的态度显得不是那么让人满意。
对于事情的认定是医疗过失,而非医疗事故;表明该护士只是新护士;同时认为吃错这粒药与小孩流产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因果关系。
这起事件最终经过六轮协商,才达成一致意见。
医院立即对涉事护士予以停职处理、扣罚一个季度的奖金,对所在科室的护士长也进行行政诫勉谈话,并予以奖金扣罚。
不过后续涉事护士的停职期满后,就恢复了工作。
那么何谓医疗事故呢?
医疗事故,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
而考虑的五个条件如下:
1、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;
2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;
3、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;
4、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;
5、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护士拿、给错药,这种失误,是一种重大过错。(后续可以考虑将打胎药和安胎药的外包装颜色进行区分。)
也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,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(就算是最后不属于医疗事故,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医院发面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。
如果协商不成,确实可以进行起诉。)
只不过,怀胎的辛苦,我前边有文章说过,真的是太痛苦了,这样失去一个孩子,不知道对后来再怀孩子有没有压力。